&esp;&esp;言其重叠,是因为经学博士的“王官之学”和儒家官员的行政司法实践,共同将学术思想的意图贯彻到政事和律令中,多少制衡了君主的个人意志和利益阶层的专权专制。
&esp;&esp;因此,汉宣帝及以后,朝廷的重大决策、大臣的谏言建议、皇帝的圣旨圣裁,都要找儒家作依据,就好比后代的文件一上来先要写“为贯彻落实……批示”之类。但这些引经据典只是表面文章。真正的做法是从义理上、案例上发挥对政治的影响,叫作“引经决事”,顾名思义,就是照着儒经来平决事务。清末的皮锡瑞对此说了四句话 2 :
&esp;&esp;“以《禹贡》治河。” 《禹贡》是《尚书》里的一篇,记载了大禹治水、古代的山川河流等内容。汉廷讨论治水,《禹贡》是最高纲领。平晏之父平当,在汉哀帝时期就讨论过;王莽也主持过一次治水的“专题会议”,大臣们都是以《禹贡》为范例,韩牧呼吁道,要按照《禹贡》里记录的九条河流来疏通,哪怕疏通不了九条,能通四五条也不错呀! 3
&esp;&esp;“以《洪范》察变。 ”说的是夏侯胜根据《洪范五行》,通过天不下雨推测昌邑王要遭遇政变那类事。
&esp;&esp;“以《春秋》决狱。 ”说的是董仲舒和他的后来者们,根据《春秋》的原则来断案,类似儒家对秦汉的律令进行“司法解释”,既然无法取消承秦以来的律令制度,那就重新解释。前面曾说,法家的观念基础是“刑名”,以律法维护名实相符。《春秋》决狱就是把儒家的道理插入名实之间 4 ,这种做法一直持续到东汉末年的郑玄,影响甚至达于21世纪。
&esp;&esp;比如说,董仲舒有一个非常知名的案例:乙、丙两个人打架斗殴,丙抽出佩剑去刺乙,乙的儿子甲一看父亲要挨刀,情急之下举起棍棒去打丙,结果不小心打到自己父亲身上,把父亲打伤了。按照汉朝的律令,即使是误伤,也属于儿子殴打父亲,要判枭首。
&esp;&esp;但董仲舒不同意,他举了个儒经里的“判例”:春秋时期许悼公(名买)生病,太子(名止)进药,结果许悼公服药后去世了,太子很伤心,把国君之位让给弟弟,几年后郁郁而终。《春秋》经文说“许世子弑其君买 ”,虽然用了一个“弑”字,但《公羊传》在解释这句经文时,认为太子的错误不在于进药给父亲,而在于进药过于草率,动机是好的,所以不算有罪。董仲舒所学的是公羊学,所以他平决这个斗殴的案子,就认为和许国这件事的道理一样,儿子的本心是救父,只是措施不够精准,因此判儿子无罪。
&esp;&esp;在这里,董仲舒说了一条很有名的原则:君子原心。
&esp;&esp;就是动机比结果更重要。
&esp;&esp;儒家的这种对于法律的观念,是非且先不论,直到今天仍然有回响。
&esp;&esp;“以三百五篇当谏书。 ”说的是王式用《诗经》劝谏过昌邑王刘贺。霍光废昌邑王,以没有尽责为由屠杀昌邑王旧臣,却认为王式已经尽责,将其赦免。
&esp;&esp;因此,至昭宣时代,儒家已经深刻介入汉朝的政治、法律、日常事务之中,虽然距离儒家“制礼作乐”“圣人为君”的理想还远,但地位和功用已经远远超出叔孙通的时代。即使和后世比起来,也称得上光辉灿烂,与宋明那种“尊德性”“道问学”的心性儒学、个人实践儒学不同,与清朝那种“文字音韵训诂、版本校雠目录”的考据儒学也不一样,与20世纪以来“本体论认识论实践论”的哲学化儒学更有本质不同。
&esp;&esp;促成这一切的,既有经学博士们掌握儒家经义解释权的因素,也有儒家化的官僚们在治政治事上的实践和努力。当然,还有皇帝的因素:
&esp;&esp;甘露三年(公元前51年)三月,汉宣帝请太子太傅萧望之组织,在未央宫前殿北边的石渠阁召开了一次会议。石渠阁是皇家图书馆,因为藏书所以得防火,图书馆周围就用石头造了一道水渠,风景独特。这地方距离前殿很近,藏书又多,是当时博士和儒臣们常常光临的宝地。
&esp;&esp;开会,实在不是一件有趣的事,但这次会议却可以视作汉朝以儒家立法的标志性事件。
&esp;&esp;原来,这次会议邀请的全部五经博士,都是公羊学大儒。但汉宣帝因为祖父刘据爱好穀梁学,登基后格外重视穀梁学,于是又邀请了多家重要的穀梁学大儒。石渠阁内一时云集了帝国最权威、最重要、最有名的大儒们。
&esp;&esp;召集这次会议,用今天的话说就是“体现了皇帝对儒学的高度重视和对学者的亲切关心”,这是儒者们乐于看到的。不过,汉宣帝的真正意图,是抬高他所推崇的穀梁学。当然,并不是说他要打压公羊学,而是令两者并驾齐驱,扩大博士的范围和数量。比起谈论灾异五行、主张皇帝要根据天道行事的公羊学,穀